• 【 以前的國民黨在做的事 】

    【 以前的國民黨在做的事 】



    大部分的台灣人都知道, 我們的憲法來自中國。
    這個中華民國憲法問題很多,
    所以我們才會常常在討論修憲,或是制憲。


    修憲的概念是: 
    我們的憲法問題很多,但是在中華民國這個招牌下,
    盡量把它修好。


    制憲的概念是: 
    我們的憲法的根本概念就是錯誤的,怎麼修也修不好,
    不如砍掉重練。


    明白了中華民國憲法有問題, 
    就可以解釋為什麼台灣的許多議題, 
    大家都會拿外國的法治來討論台灣的問題。


    舉例來說,之前台灣對同性婚姻舉行公投。
    有些人(包括我)反對同性婚姻公投。


    婚姻是屬於人權的範圍,憲法保障人權,其實不應該公投。
    許多人缺乏「憲政體制下的民主」的概念。


    美國在同性婚姻上的議題,都是司法判決。
    普世價值是人權不能公投,
    美國不可能有一個同性婚姻的公投,
    因為即使有,也是違背憲法, 會是一個違法的公投。


    然而我們台灣卻舉行了同性婚姻的公投。
    這次公投結果是同性婚姻合法,
    倘若下次公投結果是反對同性婚姻,
    那麼現在合法的同性婚姻,是不是就無效了呢?


    可見「婚姻」訴諸公投有多可笑。


    這就顯示我們的憲法制度沒有保障人權, 
    這就顯示我們的憲法有問題!


    容我以美國的憲法和三權分立的概念,
    來解釋台灣 NCC 的問題在哪裡!


    美國是三權分立的政府。
    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權力由美國總統所有;
    立法,國會制定法律,權力由美國國會所有;
    司法,法院做出判定。權力由最高法院和次級法院所有。


    台灣的 NCC 這個機關,是屬於行政部門。
    然後 NCC 用另一個行政部門(行政院)制定的規範,
    就對對媒體開罰。


    相較之下美國是三權分立的政府。  國會制定法律(言論自由是憲法的層次), 
    法院的法官判定。  言論自由的訴訟是經過了立法和司法。  不是行政!


    為什麼美國的行政單位不能對言論做出懲處?
    原因很簡單,言論自由是人權,屬於憲法的層次。
    美國的憲法包含了「限制政府對言論的干涉」,
    所以美國政府不可能有一個部門的功能是用來審核言論的。


    舉例來說,
    「OO州政府/部門」到法院按鈴控告「XX」言論不當。
    法院的回應是: 拒絕審理!


    這就像五歲的小孩走進監理所要求考駕照,監理所會回應小朋友未符合資格。


    當然,言論自由不是無限上綱,例如發生國家安全遭受立即威脅的時候,
    政府部門仍然可以提出訴訟( ref 1)。


    台灣的 NCC 可以制定規定,定義言論違規,然後對媒體裁罰。
    因此 NCC 既是立法單位,也是行政單位。


    這意味著: NCC 是一個 “審核言論” 的政府部門!


    當行政單位可以決定什麼是合法的言論,
    那麼台灣和美國的「言論自由」就有一個很大的差別:


    美國:限制政府對言論的干涉。
    台灣:政府限制媒體的言論範圍。


    台灣的 NCC 審查媒體的言論,用行政院制定規定
    對媒體開罰。
    所以這兩個行政單位,可以制定規定,定義言論違規,
    然後對媒體裁罰。因此 NCC 既是立法單位,也是行政單位。


    另外一個關鍵,言論自由的規範(法律) 由誰制定!


    言論自由是人權的一部分,所以美國的言論自由是憲法的規範。  
    也就是說,不論任何政黨執政,
    不管誰當總統,言論自由的規範並不會改變。  


    台灣現在則是有個行政單位 NCC,
    NCC 用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範來管控媒體言論。 (ref2)


    許多朋友只看到了中天是個壞媒體, 
    卻忽略了當一個政府部門有不當權力的時候, 
    下一個執政黨就可能濫用這個權力。


    如果下次是國民黨用 NCC 懲罰三立 「報導比例失衡」,
    你同意嗎?


    中央政府有一個 NCC 管控言論, 
    那麼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比照辦理,
    譬如柯文哲也成立一個部門管控台北市內的言論?


    或是,
    行政院能不能直接跳過立法院, 制定一個管控言論的法令,
    然後有警察執行?


    NCC 破壞了司法和行政分權的制度!


    許多人把 NCC 當成媒體界的包青天, 
    看到 NCC 對媒體開罰就覺得大快人心。
    相較之下,
    美國的制度是在一個合理的憲法規定裡運作。  
    我們應該要思考的是如何制定一個長治久安的制度, 


    而不是一個為了打倒共匪,而給政府不當權力,
    然後希望執政者都是聖人。
    那是國民黨以前在做的事!


    ———————
    Ref 1
    美國的法院常常會拒絕審理案件,因為許多訴訟本身就不合理,所以會被拒絕審理。
    可是也是有例外的情況, 例如美國的國防部曾經控告華盛頓郵報。  
    華盛頓郵報偷竊了國防部的越戰的戰況不利的報告, 並且把這件事情公布在報紙上, 因為美國正在打仗,華盛頓郵報這樣的作為對於美軍的士氣造成極大的傷害。  
    讓美國的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再次做出了解釋。  
    我在之前寫的這篇裡面也有提到: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 華盛頓郵報沒有違法!
    華盛頓郵報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因為美國人民有知道事實的權力。
    憲法必須保障人民面不會被政府隱瞞事實, 甚至欺騙。
    可見美國的言論自由概念會考量: 自己的政府也會是對人民的威脅。


    Ref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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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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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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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
    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
    主管機關審議。


    上面這個法條是誰制定的? 答案是行政院公布的!


    三權分立原則的政府是: 行政, 立法, 司法。
    「美國的言論自由法規」和台灣的「言論控管制度」的差異:
    台灣的言論控管是:  行政權就包攬了行政和立法。 
    美國的言論自由規範是:  司法 (憲法)。


    以下是相關資訊,大家也可以參考:


    【 民進黨的蔡啟芳委員要求行政院裁撤 NCC 】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897&pid=10367


    「蔡啟芳委員將提案中常會,要求中常會必須強力建請行政院「裁撤NCC」,將這個不屬於『法治政府』體制的怪獸,趕出政府正常運作體制內。而原本的業務應該回歸憲政體制內的新聞局,讓一切活動在政府制度內運作,這才是『尊重憲法、保護憲法』的民主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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