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臉書必須為貼文負責?

     


    美國有一個法律 section 230,是一個網路言論的規範讓社群媒體可以不必為第三方的貼文內容負責 。(注1)

    舉例來說,如果習先生在臉書上貼文:「請大家一起支持共產主義,推翻美國政府。」然後不斷地轉貼假新聞,製造恐慌,還鼓吹暴力,因為這是習先生(第三方)提供的內容,臉書只是一個平台,所以臉書不必為這個人的貼文負責。


    法律 section  230 的概念聽起來很合理, 這就好像一個公寓上面有個布告欄,如果有人在布告欄上張貼造成立即危險假消息,那麼應該負責的是張貼不實內容的人,而不是提供布告欄的公寓要為此負責。


    然而,當社群媒體開始限制或是刪除貼文的時候,這個社群媒體等於是有自己的立場了,假設臉書的老闆開始相信共產主義,儘管他沒有寫任何鼓吹共產主義的內容,但是他刻意的把「反對共產主義的貼文」刪除,並且允許來自中國網軍的貼文, 這個時候臉書就不再是一個單純的中立的平台了,而是一個藉由「控管貼文」而有立場的平台。


    言論自由的基本概念包括: 

    每個人必須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一個平台如果有特定的立場,那麼這個平台就應該為他的內容負責,在這個情況下 section 230 變得不合理了,因為 section 230 成為社群媒體可以利用篩選貼文的方式製造輿論同時完全不受任何法律的制裁,section 230 變成一個不合理的保護傘。


    合理的概念應該是:

    「完全中立不控管言論的平台,

    就可以不為平台上的留言負責。」

    或者

    「有管控言論的平台,也就是有立場的平台必須為自己的立場負責。」


    You can’t have it both ways!

    正如報紙,新聞台一樣,社群網站也應該有同樣的言論自由標準,同樣的言論規範,當臉書或是任何社群媒體可以決定把現任的美國總統的帳號停權的時候,這就是最明顯的證明這些社群媒體和一般的報社一樣都是有立場的,section 230 變成了這些網路平台的特權。

    Section 230 應該要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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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Section 230 is a piece of Internet legisl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passed into law as part of 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CDA) of 1996 (a common name for Title V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formally codified as Section 230 of the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 at 47 U.S.C. § 230.[a] Section 230 generally provides immunity for website publishers from third-party content. At its core, Section 230(c)(1) provides immunity from liability for providers and users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who publish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ird-party users:


    No provider or user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shall be treated as the publisher or speaker of an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nother 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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