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但是, 我不是國王 】

    【 但是, 我不是國王 】



    如果有一天,
    台灣舉辦的國際運動比賽的時候,
    台灣人驕傲的高舉著國旗進場,
    無論是現在的青天白日滿地紅,
    或是將來有一天,台灣有新的國旗,
    無論是哪一面國旗,
    突然來了一個黃安公然的焚燒台灣的國旗,
    而且在大家唱國歌的時候,
    他不但不起立,還坐在椅子上嘲笑台灣的國歌。


    如果這種情況發生,
    我們是否應該有法律可以制裁這種「黃安行逕」?


    近年香港的足球賽事常發生觀眾「噓國歌」事件,
    這成為民眾熱衷的反政府抗議方式。


    中共制定的國旗法,自1997年起在香港實施。 (ref 1)
    這個法律明文規定: 
    任 何 人 公 開 及 故 意 以 焚 燒 、 毀 損 、 塗 劃 、 玷 污 、 踐 踏 等 方 式 侮 辱 國 旗 、 國 徽 、 區 旗 或 區 徽 , 即 屬 違 法 。
    《國歌法》則與《國旗及國徽條例》相若,
    包括行為規範、播國歌場合等,侮辱國歌,最高可判關3年。


    除了那個之前去香港和中共官員躲到小房間談事情的韓市長,
    我相信大多數的台灣人都是反共的,
    大多數的台灣人應該也都支持香港人爭取自由,
    也支持香港人抗議中國國歌。


    其實在美國, 有發生過美國人公開燒國旗的事件。


    1984年,格雷戈里·李·約翰遜(Gregory Lee Johnson)在達拉斯焚毀了美國國旗。 
    德州警察逮捕了約翰遜,並判定他違反了禁止褻瀆國旗的德州法律; 
    他被判處一年徒刑並被罰款2000美元。 


    德州的法院判約翰遜有罪,
    但後來的最高法院判決約翰遜無罪。


    最高法院的法官
    在引用法條解釋約翰遜案的判決時說:
    「如果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有一個基本原則,
    那就是政府不可以
    因為社會認為該想法本身令人反感,
    而禁止表達某個想法。」


    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確保了
    美國是一個有言論自由的國家。


    把國旗拿來焚燒表達抗議的時候,
    那就是一種言論(想法)表達方式, 
    就會受到言論自由規範的保護。
    同樣的,
    之前美國的 NFL 職業足球在比賽前唱國歌的時候,也發生了球員不肯站立,表達抗議的做法。  儘管球員的行為受到全國各界的譴責,但是憲法保護這樣的「言論」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對於1994年的約翰遜案,
    投下關鍵一票的大法官解釋了他當初的決定,
    是依據美國憲法解讀言論自由。
     「如果要由我決定,
    我會把所有穿拖鞋,留著大鬍子, 
    燒國旗的怪人通通都抓去關!」
    大法官斯卡利亞在2015年在費城舉行的活動上說: 
    「但我不是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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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f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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