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 我不是國王 】
如果有一天,
台灣舉辦的國際運動比賽的時候,
台灣人驕傲的高舉著國旗進場,
無論是現在的青天白日滿地紅,
或是將來有一天,台灣有新的國旗,
無論是哪一面國旗,
突然來了一個黃安公然的焚燒台灣的國旗,
而且在大家唱國歌的時候,
他不但不起立,還坐在椅子上嘲笑台灣的國歌。
如果這種情況發生,
我們是否應該有法律可以制裁這種「黃安行逕」?
近年香港的足球賽事常發生觀眾「噓國歌」事件,
這成為民眾熱衷的反政府抗議方式。
中共制定的國旗法,自1997年起在香港實施。 (ref 1)
這個法律明文規定:
任 何 人 公 開 及 故 意 以 焚 燒 、 毀 損 、 塗 劃 、 玷 污 、 踐 踏 等 方 式 侮 辱 國 旗 、 國 徽 、 區 旗 或 區 徽 , 即 屬 違 法 。
《國歌法》則與《國旗及國徽條例》相若,
包括行為規範、播國歌場合等,侮辱國歌,最高可判關3年。
除了那個之前去香港和中共官員躲到小房間談事情的韓市長,
我相信大多數的台灣人都是反共的,
大多數的台灣人應該也都支持香港人爭取自由,
也支持香港人抗議中國國歌。
其實在美國, 有發生過美國人公開燒國旗的事件。
1984年,格雷戈里·李·約翰遜(Gregory Lee Johnson)在達拉斯焚毀了美國國旗。
德州警察逮捕了約翰遜,並判定他違反了禁止褻瀆國旗的德州法律;
他被判處一年徒刑並被罰款2000美元。
德州的法院判約翰遜有罪,
但後來的最高法院判決約翰遜無罪。
最高法院的法官
在引用法條解釋約翰遜案的判決時說:
「如果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有一個基本原則,
那就是政府不可以
因為社會認為該想法本身令人反感,
而禁止表達某個想法。」
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確保了
美國是一個有言論自由的國家。
把國旗拿來焚燒表達抗議的時候,
那就是一種言論(想法)表達方式,
就會受到言論自由規範的保護。
同樣的,
之前美國的 NFL 職業足球在比賽前唱國歌的時候,也發生了球員不肯站立,表達抗議的做法。 儘管球員的行為受到全國各界的譴責,但是憲法保護這樣的「言論」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對於1994年的約翰遜案,
投下關鍵一票的大法官解釋了他當初的決定,
是依據美國憲法解讀言論自由。
「如果要由我決定,
我會把所有穿拖鞋,留著大鬍子,
燒國旗的怪人通通都抓去關!」
大法官斯卡利亞在2015年在費城舉行的活動上說:
「但我不是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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