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許多人(包括美國人) 並不知道美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概念。
以下是我的大學教授在課堂上教我們的 “美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概念”。
許多人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一個誤解是:
言論自由就是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法律。
其實不是。
自由並不是法律允許才可以做。
換句話說,自由的概念是: 只要不違法的就可以做。
所以美國的言論自由並不是從 “保障” 人民表達的權利為出發點,
美國憲法在言論自由的概念是: 政府沒有權利干涉或是限制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看這個法律條文就知道這條憲法是對美國政府權力的限制。
一般的法律都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概念上,
,但是言論自由這條法律卻很有趣,
言論自由所保護的對象,會根據身分的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保護(或是容忍)。
例如在大學校園,言論自由基本上受到幾乎是無限制的保護。
沒錯,在大學裡面,你差不多什麼都可以說。
舉例來說,你如果在美國的大學裡高舉牌子,大聲地喊口號說:
“黑人沒資格上大學,我們要歧視黑人。”
或者大聲宣傳:
“女人就應該在家洗衣煮飯,不應該有資格上大學。“
這種嚴重歧視而且不當的言論,在大學裡基本上是受到完全的保護。
為什麼?
因為大學是一個研究機構,有許多的發明,不論是科學,還是思想的發明都在大學裡面產生。
有許多事情我們認為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結果在許多年後都會發現是錯誤的。
例如以前的人以為地球是平的,後來發現地球是圓的。
以前大家以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後來才知道地球是繞著太陽轉的。
當那一個偉大的科學家發現太陽並不是繞著地球轉,而是地球繞著太陽轉的時候,
教會(當時的政府)很生氣,就把那個科學家燒死了。
所以在大學裏,我們必須對任何意見的發表有最高的容忍,在大學裏的人享有最高程度的言論自由。
政治相關的言論是受到最高程度保護的。
也就是說不管是人民還是政客都可以在政治上發表任何意見,
有這種最高程度的保護的原因很簡單: 幾乎所有的極權政府所做的第一件壞事就是控制言論。
為了避免政府壓迫人民,在政治上的言論自由是受到高度保護的。
對於政治人物,政治議題,任何政治想法,人民有知的權利。
那麼當言論自由和隱私發生衝突的時候,該怎麼辦呢?
例如一個狗仔記者偷拍了某人在洗澡,然後拿去到處散播,難道這也要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嗎?
在個人隱私上的保護,不知名的普通人是受到最高程度的保護的。
但是如果你是政治人物,那麼你的隱私被侵犯的時候,基本上偷拍你的狗仔會有很高程度的言論自由的保護。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偷拍一個普通人在家裡大餐,然後把照片放到報紙上說那個人好吃懶做,那麼這個記者可能會吃上官司因為他侵犯了個人隱私。
可是如果你是蔡英文,記者偷拍蔡英文在她自己私人的辦公室裡吃龍蝦。 如果這件事情在美國,蔡英文告記者侵犯隱私,蔡英文會敗訴,因為言論自由對於報社和記者有著高度的保護,法律上對公眾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的保護是最低的。
一個美國人如果決定參選,他基本上就差不多失去了法律上對他隱私權的保護。
那麼如果記者不斷騷擾總統的女兒,人家去菜市場買菜也要跟,弄到總統的千金發怒,
記者還拍下總統的千金生氣的樣子,第二天報紙的標題是: 總統的女兒囂張跋扈!
這樣的 "言論自由" 和 "隱私的自由" 發生衝突時,那些記者是否會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呢?
答案是不一定。
因為總統的家人身分特殊,在某種程度上總統的家人是公眾人物,但是不是公職人員。
美國人的言論自由憲法對政治人物基本上沒什麼隱私的保護的原因: 避免有官員那樣在家裡偷偷摸摸的做一些官商勾結的事。
可以肯定的是,以美國憲法的概念,對總統的家人隱私的保護,絕對是高於對總統的隱私保護。 而法律對你跟我這種普通老百姓的隱私的保護,則絕對是高於對總統的家人的保護。
有一種言論是不被允許的,會造成立即危險的言論是違法的。 (Immediate and present danger)
例如有一個人如果在電影院裡說謊,大喊失火了,結果大家慌忙逃竄,發生了人踩死人的慘劇。 這種造成立即危險的言論是違法的。
另外美國在對言論自由上的保護,是高度保護事實的:
儘管對於政治人物的批評的言論,在法律上幾乎是沒有限制。
例如一個新聞還說總統“漏出陰險的笑容”,這是屬於意見發表,因為一個人是否陰險沒有辦法被證明。
但是言論自由在法律上的管制是高度保護“事實”。
例如媒體說一個官員在上星期二下午兩點,在辦公室裡收了紅包200萬元,但是事實卻並非如此,只要這個官員能夠證明那不是事實,法官就可以判說謊的媒體登報道歉。
一部根據歷史做背景的美國電影:《郵報:密戰》是一部於2017年上映的美國劇情電影,由史蒂芬·史匹柏執導。 內容是說越戰的時候,華盛頓郵報發現 美軍其實在戰場上失利,五角大廈刻意隱瞞了這個事實, 華盛頓郵報甚至在五角大廈內偷了的軍事機密的文件,證明了美軍在越南戰況不好。
所以在華盛頓郵報裡,他們爭吵是否要把這件事情登載報紙上,
因為這麼做絕對會被五角大廈控告。
儘管這麼做,會打擊正在打仗的美軍的士氣,華盛頓郵報最後決定公布事實,
然後華盛頓郵報就被告了。
在這個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衝突的情況下,這個案子到了美國最高法院,
這也讓美國最高法院再一次對言論自由做解釋。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 人民有知的權利。 華盛頓郵報勝訴。
因為美國的憲法的概念是建立在: 對人民最大的威脅常常是來自於自己的政府。
當政府要對人民隱瞞事實的時候,這對人民是一種威脅,也是一種危險。
極權國家的政府就是這樣產生的。
即使當時美軍正在打仗,法院衡量了 ”看得見的威脅” VS “那還沒有浮現的危險”。
最後最高法院仍然決定保護美國人民免於被自己的政府欺騙的危險。
保護人民知的權利,就是保護真理。
美國人相信真理最後一定會得勝。
希望以上的解釋會幫助大家了解美國言論自由的概念。
現在來做幾個練習題:
1。
餐廳的老闆堅持在他的餐廳裡只能播放中天,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
相對的,公立學校的餐廳只播放 中天的行為是否違法?
如果是學生要求大學不可以播放中天的節目,學生的行為是否違法?
2。
美國加州的一個議員認為美國很爛,加州應該脫離美國加入中國。 請問他的言論是否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3。
隨機殺人,想要隨地便溺,吃霸王餐,去精品店拿東西不給錢,
是否受到美國的言論自由的保護?
4。
美國政府的新規定會要求申請綠卡的人提供五年的社交帳戶,會根據申請人在網路上的社交團體的發言來決定是否通過移民申請。 請問美國政府是否干涉言論自由?
5。
一個政府員工批評自己的政府很爛,宣稱要推翻這個政府,結果被開除了,這樣是否違反言論自由?
一個私人公司的員工批評政府很爛,宣稱要推翻這個政府,結果被開除了,這樣是否違反言論自由?
後記: 當然有人看了我以上的解釋會說,“你說的是美國的法律,這和我們台灣無關。” 可是台灣人根本沒有台灣人的憲法。 台灣現在的憲法是中華民國在中國的憲法。 而且這一套中華民國憲法也寫得很爛。 全世界沒有五權分立的政府,那是孫中山他想出來的不切實際的東西。 全世界的民主國家都學習美國走向三權分立。 我覺得台灣的憲法必須砍掉重練。 我們可以學習美國憲法的精神,了解他們是如何看待言論自由的。
中國不是我們最大的威脅,
我們最大的危機是: 沒有成功的改革我們的政治體系,讓將來的政黨有機會變成獨裁政府。
解答:
1
都不違法。
2
不違法。 政見和政治觀點受到最高程度的保護。
3
這些都是行為,不是言論。 其他相關法律會判決這些行為違法。
4
言論自由的法律是在保護自己國家的人民的言論可以免於政府的迫害。如果是外國人要來申請成為美國的公民,美國政府當然有權力根據申請人的言論和過去的歷史做判斷。 美國政府不會保護一個外國人的言論自由。
5
當政府員工批評政府的時候,他如果被開除了,那就是政府在壓迫一個人的言論自由,所以這種情況是受到美國的言論自由法律保障的,這個政府員工有機會勝訴,法院可能會判決政府不可以開除這位公務員。 但是民間企業,或者是任何非官方團體都有權力根據一個人的言行來決定是否雇用這個人,如果一個人在一個私人社區的布告欄張貼任何廣告或是宣傳,那個社區也有權利把那些張貼的廣告或是宣傳移除。 這就好比一個人參加社團,發表不當言論(或是任何言論),私人社團當然也有權利取消那個人的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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