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序正義



    我親戚有一次要去拉斯維加斯的賭城拼經濟,

    結果在高速公路超速被開了罰單,


    反正退休了時間多,所以她決定上法庭抗辯,

    到了法院,親戚說她不會講英文,要求要有中文翻譯。
    法官就叫她等翻譯人員,我親戚從早上等到下午五點,法院要下班了。
    法官就說、”翻譯人員沒有來,所以 case dismissed. 法院不再受理這個案件,你可以回家了。”

    我親戚每次講到這件事就很高興,省了幾百塊的美金罰金當然很高興。


    我跟台灣的朋友說這件事。


    朋友很驚訝的說,”你親戚都已經違法了,國家還要花納稅人的錢請翻譯給她?”


    我就跟朋友解釋什麼叫做程序正義。


    當一個警察對人民開罰單,在美國就等同於政府控告了一個人。


    美國憲法保障人民有權利受到公平,快速的審判。


    什麼叫做公平,快速的審判 ?


    就是不可以讓人民聽不懂法庭上大家在說什麼,然後就被判刑。


    所以國家必須提供合理的審判過程,讓被告人知道他的權利,讓被告人知道他為什麼被起訴,犯了哪條法律。


    而且審判的過程不可以太久,不可以讓被告人為了一個超速罰單在法庭待了好幾天。 因為這樣等於是一種形式的軟禁。


    所以當法庭沒辦法提供翻譯,法官認為無法讓被告人得到公平而且迅速地審判的時候,法官就會宣判 Case dismissed.


    就是法院不再受理這個案件的意思。 大家可以下課去玩了。


    但是很多台灣人沒有這種司法獨立,被告人不等同於有罪的人的概念。


    美國的法治概念是: 除非有明顯毫無疑問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否則被告人就是無辜的。 (註1)


    如果司法不獨立,政府就可能利用司法做出白色恐怖,用關人殺人的手段來達到政治利益。


    可是中國的法治概念是:寧願殺錯,也不能放過!


    台灣用的就是這個將近一百年前,來自中國的憲法。


    再舉個例子,如果我們的中華台北代表隊對去參加籃球比賽,上半場我們領先20分,中場休息的時候裁判換人了。 然後下半場我們輸20幾分,輸掉了比賽。


    請問這場比賽公平嗎?


    這就是為什麼在一個案子裡不應該有換法官這種事情。 因為如果判決不公,請問是之前那個法官負責,還是之後那個法官該負責?


    中途換法官就會造成責任不清。 遊戲規則在比賽中途改變的嫌疑。


    陳水扁案子是司法不公的問題,根本就不是他有沒罪的問題!


    就好比如果我親戚到了法院完全鴨子聽雷,什麼都聽不懂,然後案件拖了一年多,社會輿論每天罵,被告的人形象全毁,在訴訟過程中到一半換了一個法官,用不同的標準,然後判決超速罰款。


    所以我親戚”有沒有超速”是重點?


    還是”審判過程是否公平”才是重點?


    台灣經歷過的二二八和白色恐怖都是政府利用司法,壓迫人民的歷史。


    可惜很多人沒有程序正義的概念。


    看到的幾乎都是 “xx黨不倒,台灣不會好!”


    在台灣看到的都是中國的那種革命思想。


    而不是像美國人注重的是三權分立,想的是如何讓政府部門的權力分散,互相制衡。


    注重的是: 如何有一套合理的規則!


    看來我們還沒有從過去的歷史學到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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