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權責不分的台灣


    人行道停機車,商店的貨物佔據人行道,

    政府沒有讓摩托車停在路上,

    不要求商家不要讓店面的東西佔據人行道,

    卻在馬路上畫的綠色人行道,


    人行道,騎樓的地面比馬路高,

    是保護行人的設計,

    除了避免車輛衝撞上人行道,

    也防止下雨天造人行道積水,


    正常的設計是:

    商家 》騎樓的人行道 》停車位 》馬路

    也就是: 人,人|車,車


    在台灣卻變成這樣的奇葩設計:

    商家 》店面的桌椅和貨物放在人行道 》摩托車停車位 》路上畫綠色人行道 》車輛行走的馬路

    也就是: 人,車|人,車


    許多人以為這樣奇葩的交通設計

    是交通問題,

    其實那並非根本原因。


    根本原因不是騎樓規劃,不是交通規劃,

    而是法治問題造成

    應該負責的人卻不用負責。


    台灣最常見的權責混淆,

    就是騎樓,

    台灣的騎樓是一個私人擁有,

    卻又是公共使用的地方,

    所以騎樓經常被商家霸佔,

    造成行人只能走在馬路上,

    每年造成許多車禍,

    霸佔騎樓的商家卻不用付任何責任,

    霸佔騎樓的車輛不用付任何責任,


    為什麼先進國家的環境不會這樣?

    我在美國的房子前面

    到人行道的地方有一小段水泥路面,

    那是我的私人土地,

    地面上的水泥被前院的樹根推的翹起來,

    水泥板翹高了一公分,

    有一次我回家自己不小心踢到,差點跌倒,

    之後我就詢問工程公司

    把這個水泥地面弄平要花多少錢。

    我記得找到最便宜的解決方式

    是把翹起來的地方磨平,大概要800美元,


    為什麼我要花錢把地弄平?


    因為如果郵差來送信跌倒了,

    郵差受傷的話我就要負責,

    這就是法治國家。


    法治國家就是每個人要負責任,

    所以美國不像台灣那樣

    人行道有小孩子亂跑的地方

    牆壁上有鐵釘突出,

    經常下雨的人行道卻用

    光滑的地面造成行人經常跌倒,

    更不用說在台灣常見的

    把人行道當店面,造成行人走馬路的問題。


    因為有好的法治,讓該負責的人負責,

    所以交通規劃自然就會合理。


    在日本,美國,加拿大,澳洲….

    都不會有像台灣這樣的問題,

    因為先進國家通常是法治完善的國家。


    台灣即將要舉行的公投

    造成了另一個更嚴重的權責混淆。

    公投原本是直接民意的展現,

    但是這必須建立在不混淆權責的情況下。


    我之前的文章提到:

    美國只對不需要專業知識的議題進行公投,

    台灣則是讓人民代替食藥署的專業人員,

    代替環保署的專業人員做決定。


    2

    美國對尚未進行,

    執政部門還沒有做的事情進行公投。

    台灣則是對政府部門已經執行的事情進行公投。


    我最近的一篇文章描述

    台灣年底的四大公投,

    其中有三樣公投是

    讓人民代替政府做專業的判斷,

    而且是對政府已經執行的政策公投,

    這也會造成嚴重的責任不清楚。


    以"三接"這項公投為例,

    蔡英文曾向國人保證

    政府的能源規劃會讓台灣不缺電,

    三接是政府要用天然氣發電的設施,

    如果被公投同意改建,

    將來如果缺電,

    那麼政府(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的執政黨)都可以推得一乾二淨。


    相較之下,

    在美國因為環保爭議而打官司的案例,

    也曾經被好萊塢拍成電影,

    例如電影 Erin Brockovich ( 中文片名: 永不妥協)

    可見美國通常是經由司法獲得公平正義,

    試想一下,

    在電影裡那個造成環境污染的公司,

    如果他們做的設施是經由公投決定的,

    那麼環境污染的責任就會混淆。


    核四問題也一樣,

    政府已經說專業評估結果是不安全了,

    如果公投結果是同意要再度續建核四,

    未來如果有核災意外,

    那麼請問是誰的責任?

    可想而知在野黨一定會說:

    「是政府在興建的過程中,沒做好,

    做不對,或是隨便做。」

    執政黨一定會說:

    「當初就跟你們說過不安全啊!」


    如果發生核災了,誰要賠償?

    難道要責怪人民?


    全世界所有的國家的司法,

    可以控告政府部門,

    可以控告總統,可以告公司,

    但是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可以告全國人民。


    年底的公投就像是:

    醫生在手術房幫小明進行手術到一半,

    結果一個朋友跑進來說:

    「不能這樣開刀啦,

    要用另一個方法開刀。」


    如果小明真的聽那個朋友的話,

    要求醫生改變方法動手術,

    之後小明的健康出了問題,

    那麼請問是這個醫生的醫術不好?

    還是要怪那位朋友當初不應該雞婆?

    還是要怪小明的決定?


    正常的做法應該是

    一旦決定給哪個醫生做手術,

    就是那位醫生負責,

    無論是手術的過程,或是之後有問題,

    都是訴訟解決,醫生要負責,

    而這就是美國的做法。


    美國的公投案都會經過司法部長審核,

    司法部門會確認公投案

    是否會產生公投案互相抵觸?

    是否違反憲法?

    是否會產生權責混淆的問題?


    美國的政黨不會把公投

    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

    不是因為美國的政黨比較有良心,

    而是美國的司法不會允許讓人民

    代替行政部門的專業人員做決定。


    民主很好,

    可是台灣現在的民主,

    是一個沒有法治,權責混淆的民主,


    ===

    後記:

    我之前的那篇「人民當專家的公投」https://www.facebook.com/2215342485444941/posts/2963802263932289/

    描述的是一樣的概念,

    可是一些網友留言:「因為我們台灣法治沒用,不可能告贏政府,所以只好用公投制衡政府」,這些網友的想法,就像照片裡的綠色人行道: 不解決問題的根本原因,卻讓行人走在馬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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