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行人通道高高低低,我上回提著行李在新竹,一個沒注意到騎樓的路不平,就把行李箱的拉桿摔斷了!然後我去臉書的新竹社團裡發文,結果許多人留言他們也在騎樓受傷的經驗。可見台灣的路難走,走人行道受傷,甚至因為人行道被佔用,只好走馬路而出車禍受傷的比例很高。
我也常常在騎樓看到牆壁上有凸出來的釘子。就覺得若有人沒注意而撞到這些釘子,後果不堪設想。 這些現象在美國日本都不曾見過,可是在台灣卻很稀鬆平常。
許多台灣人認為「人家是先進國家,環境當然比較好。」
這種邏輯就像「人家是第一名,功課當然比較好」,這是倒果為因。
一個人功課好,不是因為他是第一名,功課好可能是因為用功,或讀書的方法正確。
所以我們應該要想,為什麼先進國家的街道比較安全?
我在美國的家,大門走道地上的水泥被旁邊的樹根推得翹起來,我好幾次走路時不小心踢到凸起來的水泥差點跌倒。雖然高低落差僅兩公分,我馬上花錢請人修理。
因為郵差來送信,一旦跌倒或摔傷,我可能會被告,要付出的醫藥費跟賠償費可以很驚人!
美國的制度令每個人都必須承擔責任,
這就是為什麼美國的環境相較於台灣安全許多。
在《外國倫看台灣》我大約分享了30篇文章,大部分都在討論制度。
美國和台灣的制度的最大不同在於:
美國的制度(法規)裡,每件事情都有合理的責任歸屬。
我好幾次在台灣的餐廳裡,顧客大家都還在用餐的時候,餐廳員工就在拖地。
完全不擔心地上都是水會造成顧客如果跌倒受傷。
美國的餐廳就不曾這樣, 就算有顧客不小心打翻飲料,員工第一時間絕對是放置類似橘色路錐的警告顧客地滑。 並且會立刻放下其他的工作,先處理地上濕滑的問題。 同樣的,這並不是因為美國人心地比較好,這是因為如果顧客在餐廳裡滑倒了,店家絕對有法律責任。
在台灣,如果小朋友在騎樓奔跑,撞到騎樓牆壁上的釘子受傷,騎樓的屋主不用負責;騎樓的通道高高低低,有人因此摔倒受傷,也沒有任何人需要負責,受傷的人自認倒楣!
其實法律上可以提告,可是社會沒有這個風氣,
多數人也沒有這種法律認知,而是傾向責怪受害人。 (Ref1)
因此台灣的整個環境讓我覺得:
這是一個法治不健全,造成大家都不需要負責的國家!
台灣動不動就是政府國賠,權益被損害的人由政府出面賠償,全民買單。
做壞事的人往往不需付出代價。
倘若一件國賠金額2300萬。從全國納稅人你我的口袋出,
平均下來一人掏出1塊錢,實在也不痛不癢~
政府用 “國賠” 來做人情。
稅金被使用的大多數人沒有感覺,
得到賠償的少數人認為理所當然。
許多人質疑政府是不是用各種補助來當買票工具,
其實我們的政府也常用國賠來解決複雜有爭議的議題。
不該國賠,卻使用國賠解決爭端的方式,人民損失的不只是金錢,更嚴重的是政府做了錯誤的示範。
再者,開了先例,將來政府想做對的事,拒絕繼續讓全民買單錯誤的政策,就很容易被對手抨擊沒有同理心。
我在美國的時候,有一位朋友開車撞到紅綠燈,
除了被警察開罰單之外,他必須全額賠償那個紅綠燈的維修費用。
美國的法治不會讓納稅人為別人的過失買單!
相較之下, 台灣錯誤的國賠衍伸出的另一個風險是:
做出錯誤決策的人(主事者)可能私下從中獲取暴利,
事發後卻只受到行政處分,以記過或調職來平息紛爭。
領錢的是『受害者』,付錢的是『納稅人』,
決策執行者完全不會因此 “傾家蕩產”。
過去三年,光是台北市政府做的工程(路樹、人孔蓋)沒有做好,
造成市民受傷,國賠金額累積了近1447萬。
台灣近10年國賠案:金額達6億8000萬元! (Ref 2)
得到賠償原本就是受害者的權益,但是政府整天犯錯,懲罰的都是納稅人,
這樣是不是哪裡 "小可仔怪怪"?
台灣這種「做錯事,做壞事,都是別人負責」的現象,造成了我們的自然環境繼續遭受破壞,人民的居住環境充滿危險。
倘若法規明確,騎樓跟人行道間高低不平或障礙物造成行人受傷時屋主必須賠償,那麼建商在興建樓房的時候自然就會認真確認和周邊的地面對齊,不然會影響銷售。 (Ref 3)
汽車美容商家利用騎樓空間洗車,滿地都是水,
逼得行人只能走馬路,行人滑倒受傷也不用賠償;
小貨車佔用人行道賣水果,行人必須繞道走馬路,一旦行人出車禍也與水果攤無關。
佔用現象所衍伸出來的意外都沒有人需要負責, 所以大家自然而然的霸佔騎樓、人行道、走廊、公共空間。
我們可以選擇繼續當 『不用負責的台灣人』,
但是最後付出代價的,還是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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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是我從美國帶回台灣的行李箱,
我到新竹的第一天,就在高低不齊的騎樓摔斷了行李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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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usa-taiwan.com/2019/12/blog-post_17.html
Ref 1:
騎樓鐵坡道傷人 髮廊吃官司
https://rclaw.com.tw/post-270-5065
Ref 2:
台北市3年國賠1447萬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paper/1318070
台灣近10年國賠案:金額達6億8000萬元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7586
Ref 3:
騎樓路面的高低不平造成行人受傷的案件,台灣的法院有判決樓主必須賠償的先例。
https://www.tbca.org.tw/content-page/17-faq/1028-2019-03-27-10-11-21.html
但是像這種問題,並不是零分或是一百分,而是受傷民眾打官司所耗費的心力和得到的賠償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勝訴。 台灣每年在騎樓受傷的民眾可能只有非常低的比例會上法院,然後得到賠償。
以我在新竹的騎樓摔壞行李箱為例,我當然不可能上法院要求騎樓的主人賠償。
如果是這種情形,我們就應該檢討我們的司法系統是否能提供價格低廉而且更方便的司法服務?